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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务工人员工伤认定问题剖析

2025-06-13

一、引言

在当今社会的劳动市场中,超龄务工人员的身影并不罕见。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以及人们生活和工作观念的转变,越来越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依然活跃在工作岗位上。然而,这一群体在工作中面临受伤风险时,能否被认定为工伤成为了一个复杂且备受关注的问题。工伤认定不仅关系到超龄务工人员自身的权益保障,也涉及用人单位的责任界定以及相关法律政策的准确适用。深入探讨这一问题,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超龄工作者工伤认定情况

对于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同时用人单位又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超龄工作者而言,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构成工伤情形时,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以湖南判例(2023)湘8603行初253号为例,该判例明确指出,《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对超龄人员享受工伤保险作出排除性规定。当招用单位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后,若职工遭受工伤,就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让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不过,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个现实问题,即部分地区在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无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所以,具体的操作还需紧密参考当地的社保政策。对于超龄后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人员,为了分散可能出现的风险,建议用人单位购买其他保险。

三、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超龄工作者工伤认定情况

与上述情况不同的是,若超龄工作者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这种情况下,一般是不认定为工伤的。以上海判例(2024)沪7101行初409号为例,该判例表明,离退休人员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仅限于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只有当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才应适用《条例》。在本案中,陈某4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在2017年就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农保)待遇,同时第三人某某公司1没有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陈某4的情形不符合适用《条例》的条件。浙江判例(2023)浙0203民初10379号也体现了类似观点,原告进入被告单位工作时已达退休年龄并享受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待遇,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仅在特殊情形下,原告才可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原告的情形不符合相关规定,不能适用该条例享受待遇。

从法律依据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也指出,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所以,对于这类超龄工作者,在提供劳务之前,最好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购买商业保险,并保留好用工证据,以维护自身可能的权益。

四、未办理退休且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工作者工伤认定情况

在超龄工作者中,未办理退休手续且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这部分人群,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重庆判例(2023)渝01行终152号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唐某某在工作时虽已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他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有关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他属于“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所以,唐某某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并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该通知明确,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不包括经有权机关批准延迟退休的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超龄人员及其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受理,并对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工伤主体责任进行认定。超龄人员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五、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超龄农民工工伤认定情况

超龄农民工是一个特殊群体,在工伤认定方面有其特殊规定。一般来说,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超龄农民工在符合条件时可认定为工伤。北京判例(2024)京02民终10752号显示,工伤保险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受事故伤害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耿某某作为顺义区牛栏山镇农民,2021年6月入职北京某物业公司时已61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他既属于进城务工农民,又属于超龄劳动者。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旨在保障不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所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劳动关系不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在此基础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导致无法认定劳动关系,也不是否定工伤认定资格的法定事由。耿某某与北京某物业公司之间虽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北京某物业公司作为雇佣者,对于其雇佣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伤亡的或视同工伤的,丰台人保局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江苏判例(2023)苏09行终488号以及山西判例(2025)晋05行终9号等多个案例都体现了这一原则。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此外,(2023)赣71行终203号案例表明,建筑业务工农民在建筑工地因工负伤申请认定工伤,一般不审查劳动者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及领取养老金。

六、结论

综上所述,超龄务工人员能否认定工伤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它需要综合考虑务工人员的身份类型、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否缴纳工伤保险以及各地区的特殊规定等多方面因素。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政策,根据不同情况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如为员工购买合适的保险等。对于超龄务工人员来说,要清楚自身的权益和风险,在工作过程中注意保护自己,并保留好相关证据。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应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以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切实保障超龄务工人员在工作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发展。只有通过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在超龄务工人员工伤认定这一复杂问题上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案,让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在工作中得到应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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